梓潼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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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于2026年11月5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梓府房征决〔2026〕2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形象。

二、征收范围

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并结合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滨河路****塑料厂、五金标件厂、白远文等房屋为此次征收范围(详细情况见附件方案)。

三、房屋征收部门

****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政府。

五、签约期限

自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滨河路**线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现场办公地点

****社区二楼会议室。联系电话:187****9917。监督举报电话:0816-****480。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现场办公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滨河路**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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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

附件

滨河路**线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县政府拟对**县老旧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滨河路**线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形象。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并结合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本项目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临市政商住楼、南临**路、****供销社、北临中和街中段。该范围内房屋修建时间比较久远,为砖混结构房屋,涉及塑料厂、五金标件厂、白远文等资产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坐落位置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1

白远文(出让)

滨河路中段

砖混(预制)

30.08(商业15.04)

2

罗正连(划拨)

滨河路中段

砖混(预制)

83.63(商业37.95)

3

五金标件厂

(划拨工业)

滨河路中段

砖混(预制)

215.25

4

塑料厂

(划拨工业)

滨河路中段

砖混(预制)

+砖木

831.03

5

聚源公司

滨河路中段

砖混(预制)

131.25

三、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

(二)征收部门:****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政府

四、实施征收时间

(一)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

六、补偿原则

凡在**县老旧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滨河路**线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即房屋所有权人;

2.****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3.因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4.不属前三项情形,由征收工作专班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二)房屋用途认定原则

1.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的认定为住宅用房。

2.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的认定为商业用房。

3.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无产权证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的情形等,由征收工作专班认定。

(三)房屋面积认定原则

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或由征收部****公司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测绘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用房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调换**镇太府住宅房屋,超出或不足价值由委托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后补差。

(二)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由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后进行等价值调换商业用房或住宅房屋。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1000元/户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7000元/户予以补助。

(五)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

八、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一)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人提供由**县聚源资产****公司建设的“翠云廊﹒太府”1号、7号、13号楼进行现房调换,位于**镇翠云街西段。

(二)选房时间

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三)选房原则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顺序按签约后腾退房屋先后顺序进行,原则上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屋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四)调换房屋办证有关事项

1.调换房屋由安置房修建企业**县聚源资产****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人承担调换房屋办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办证工本费和超面积部分契税,其余相关税费由**县聚源资产****公司按有关政策承担。

3.调换房屋的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调换房屋的物业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九、付款及结算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十、实施安排

责任落实:由****建设局牵头负责征收工作,****政府配合做好入户对接。

程序安排: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资金保障: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县财政资金承担,待协议签订及房屋腾空后,由****建设局拨付到户。

依法征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政策,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公平。

十一、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需要评估确定价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房地产价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房****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二)被征收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方案,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结**电气网等费用,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统一管理。被征收人要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损坏,否则将视损坏程度按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负完全责任。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作出的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县老旧街区改造提升项目滨河路**线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因政策调整而改变补偿标准。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局、****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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