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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保险单位: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发出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采购(第三次)比选文件(项目编号:****),现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1、第一章第五条保险范围及责任主要约定中第2 条保险期限要求澄清修改为“符合施工合同施工周期要求”。删除原文条款“2.1、保险保障完整覆盖项目开工进场、主体施工、围堰填筑与拆除、汛期值守、现场清运、缺陷整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全部施工周期。
2.2、因整体工期顺延、停工整改、汛期停工复建等非承包人恶意原因导致工期**的,保险人自接到承包人书面延期通知后,即日办理保险期限自动顺延,全程无保障空档,不额外增收保险费用。
2.3、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保险人人自接到承包人书面延期通知后,即日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延期保险期间自原保险期间届满次日0时起计算,累计延期期限不超过原约定保险期间的三分之一且最长不超过90日(含)的,不额外增收保险费用。”
2、取消第一章第五条保险范围及责任主要约定中第1条投保方案1.2第三者责任赔付部分“(2)伤残费根据工伤鉴**果,最低赔付额度不低于保额的1%;”条款”。
3、第一章第五条保险范围及责任主要约定中第1条投保方案1.2第三者责任赔付部分(4)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取200元与该人医疗损失金额10%二者较高值。澄清修改为“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取200元与该人医疗损失金额20%二者较高值。”
自本澄清发出之日起,各保险单位报价、参选文件编制均以调整后的比选文件为准。本澄清文件是比选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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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