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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保险单位: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发出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采购(第三次)比选文件(项目编号:****),现对比选文件第一章第五条保险范围及责任主要约定中第3条保险期限要求澄清修改为:“按照**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要求执行”。删除原文条款“2.1、保险保障完整覆盖项目开工进场、主体施工、围堰填筑与拆除、汛期值守、现场清运、缺陷整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全部施工周期。
2.2、因整体工期顺延、停工整改、汛期停工复建等非承包人恶意原因导致工期**的,保险人自接到承包人书面延期通知后,即日办理保险期限自动顺延,全程无保障空档,不额外增收保险费用。
2.3、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保险人人自接到承包人书面延期通知后,即日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延期保险期间自原保险期间届满次日0时起计算,累计延期期限不超过原约定保险期间的三分之一且最长不超过90日(含)的,不额外增收保险费用。”
自本澄清发出之日起,各保险单位报价、参选文件编制均以调整后的比选文件为准。本澄清文件是比选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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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