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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采购人:
****报废固定资产处置作出以下第二次补充和变更:
1、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若本项目采购人为**省省外处置单位,须完成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移出审批程序等相关手续。
2、原报名时间:“2026年10月30—11月5日8:30—11:30,14:00—17:00)周末除外)”延迟至“2026年11月11日17:00”
3、现场踏勘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12日上午9:00,请各采购人按时到场,否则取消参与报价的资格。
4、现场递交报价函为:2026年11月12日下午2:30,以报价函为依据原则上只有一次报价,但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较高报价时须进行二次报价),价格最高者成为成交人。
5、成交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交易或不能完成审批手续导致终止该项处置活动的,未来三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任何的采购或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