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医保发〔2026〕30号
各区、县医保局,局属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根据《****保障局关于规范颌面外科类、口腔类、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10号)、《****保障局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11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完成了规范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病理类及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相关程序。现将规范后的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手术和辅助系统类、病理类及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规范后的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病理类及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本通知公****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具有开展上述项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文件规定的等级价格执行。具有开展上述项目条件和资质的非****医疗机构按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四、我市规范后的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病理类及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医保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市颌面外科类医疗****医疗机构价格表
2.**市口腔类医疗****医疗机构价格表
3.**市消化系统医疗****医疗机构价格表
4.**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医疗机构价格表
5.**市病理类医疗****医疗机构价格表
6.**市血管、淋巴系统医疗****医疗机构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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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