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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4MA62442Y33 | 建设单位法人:谢君贵 |
| 谢君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园区 |
| A级生猪、肉牛定点屠宰及食品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8-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51-C1351-牲畜屠宰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园区 |
| 经度:104.534444 纬度: 31.54138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07 |
| 绵环审批〔2025〕15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8-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 451.8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700MA66WB2X0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66WB2X0N | 竣工时间:2026-06-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环评设计建设4条全自动生猪屠宰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分割生产线,最大日屠宰能力1800头/年,设计生猪屠宰规模40万头/年 | 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本项目实际生产运营需求、车间现场建设条件及产能规划,优化调整为2条高效率半自动生猪屠宰生产线,实际最大日屠宰能力调整为1500头/天,满足环评设计旺季最大日屠宰规模1444头/天,同时暂缓实施分割生产线,本项目年40万头生猪的设计屠宰规模保持不变,与环评一致。 |
| 本次变动主要是考虑区域生猪供应存在季节性波动、屠宰生产弹性较大,半自动生产线启停灵活、适配性更强,同时该类型生产线结构精简、运行稳定且运维便捷,可有效降低设备运维难度与运营成本,且2条半自动生产线可完全满足本项目设计产能需求;结合市场订单特点,现阶段屠宰产品以白条猪外销为主,暂无稳定的猪肉精深分割订单需求,本项目优先建成生猪屠宰主体生产线,分割生产线待后续市场条件成熟后再配套实施,因此在不改变屠宰工艺及年度屠宰产能的前提下,对生产线自动化型式、数量及分割生产线建设时序进行了常规优化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为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的主要工艺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工艺段:首先向押运员索取检疫证、防疫注射证等证件,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后方可卸车;卸车的生猪在待宰圈舍内进行12h断食观察,未见异常的生猪通过淋浴、麻电后,进行刺杀放血,经过清洗、拔毛(使用脱毛蜡)、去头、蹄、尾后,进行体表检验,剖腹取出内脏心、胃、肠等,胴体检验、锯半、排酸后复检成为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的主要工艺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工艺段:首先向押运员索取检疫证、防疫注射证等证件,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后方可卸车;卸车的生猪在待宰圈舍内进行12h断食观察,未见异常的生猪通过淋浴、麻电后,进行刺杀放血,经过清洗、拔毛、去头、蹄、尾后,进行体表检验,剖腹取出内脏心、胃、肠等,胴体检验、锯半、排酸后复检成为产品。 |
| 生产线采用机械脱毛结合人工刮毛工艺,不使用脱毛蜡及其他脱毛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项目拟在厂区东北侧建设1座占地面积300m2、设计废水处理规模为1100m3/d****处理站,设计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气浮+厌氧接触池+AOAO+沉淀+消毒”;生猪待宰圈舍恶臭经负压密闭抽风系统引入“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生猪屠宰车间、固废暂存间恶臭经负压密闭抽风系统引入“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通过加盖负压收集,经“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锅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对废水处理生化处理单元进行工艺优化,实际采用“格栅+调节+气浮+水解酸化池+AOAO+沉淀+消毒”处理工艺,将原设计厌氧接触池调整为水解酸化池,缩短水力停留时间,工艺调整后系统不再产生沼气,同步取消沼气收集、净化、燃烧等全部配套设施;生猪待宰圈和屠宰车间废气统一经负压密闭抽风系统引入“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污水处理站(含污泥暂存间)恶臭气体通过加盖负压收集引入“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两套设施处理后的废气汇总后由同一根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根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 ①待宰圈粪便、肠胃内容物、碎骨碎肉等产臭固废直接暂存于待宰圈、屠宰车间内部,固废暂存间不再存放产臭类固体废物;待宰圈和屠宰车间已配套完整的负压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该部分恶臭可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因此,本项目固废暂存间不再单独设置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 ②待宰圈、屠宰车间废气污染物类型完全一致,均以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为主,废气理化性质相容,混合后无化学反应风险。本项目生产线缩减为2条,同时待宰圈夹层、分割车间暂不启用,待宰圈与屠宰车间实际核算总废气风量为43500m3/h,本项目配置单套TA001除臭装置风机风量为45000m3/h,风量留有富余,可同时覆盖待宰圈、屠宰车间满负荷工况下废气处理需求,因此将两处产臭单元废气合并,共用一套TA001除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产臭单元仍保留独立的TA002除臭处理设施。两套除臭装置(TA001、TA002)处理完成后的尾气汇集至同一根加高后的DA001排气筒排放。各产臭点位密闭负压收集形式维持环评要求不变;TA001设备选型风量按照待宰圈+屠宰车间合计总废气风量配置,并未降低处理设施设计能力;TA002****处理站,处理工艺与环评一致;排气筒加高至24m,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扩散能力,整套系统废气去除效率不低于原环评设计水平,污染物治理效果未发生弱化。 ③实现节能降耗:两套废气处理系统相互独立,TA001服务待宰圈、屠宰车间,TA002****处理站,可结合各区域实际生产运行时段分别启停、调节运行负荷,无需为局部生产工况开启全部处理设施,避免无效能耗,降低本项目长期运行能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生猪待宰圈、生猪屠宰车间及锅炉废气排气筒设计高度均为18m,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设计高度为15m。 环评阶段项目锅炉房设计配置1台1.5t/h燃气蒸汽锅炉,满足项目生产用热需求; | 实际建设情况:生猪待宰圈、生****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气共用DA001排气筒,为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扩散能力,加之生猪屠宰车间主体建筑高度由原设计15m增高至16m,DA001排气筒高度由18m调整至24m;锅炉房为独立构筑物,考虑安全隐患,锅炉废气排气筒DA002高度由环评设计的18m调整至8m。 实际建设过程中,本项目结合厂区实际用热负荷测算、生产工况稳定性及设备节能运行要求,对锅炉配置进行优化,调整为1台1t/h燃气蒸汽锅炉(常用)+1台0.5t/h燃气蒸汽锅炉(备用),两台锅炉设置联锁控制及运行管控机制。 |
| 本次排气筒高度调整主要受主体建筑实际高度变化、厂区总平面布局影响,同时兼顾污染物扩散效果、废气采样监测条件开展的优化调整。 本项目锅炉调整仅为设备配置优化、用热负荷精细化匹配,锅炉燃料种类、锅炉房位置、烟气收集及废气治理措施均保持不变,仅排气筒高度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5.5529 | 111.0575 | 0 | 0 | 5.553 | 5.553 | |
| 0 | 0.341 | 9.9952 | 0 | 0 | 0.341 | 0.34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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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45 | 0.07 | 0 | 0 | 0.045 | 0.04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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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预处理池+****处理站 |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 | 预处理池+****处理站 | pH值、CODCr、SS、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检测结果满足《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 |
| 1 | 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 生猪待宰圈舍、生猪屠宰车间产生的恶臭经密闭负压系统收集后由“生物除臭喷淋(喷淋塔自带除雾器,去除废气中多余的水分)+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24m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和污泥暂存间恶臭:经“密闭池体+风管收集+生物除臭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24m排气筒(DA001)排放。 | 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检测结果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硫化氢、氨、臭气的检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新扩改建) | |
| 2 | 锅炉(低氮燃烧) | 《**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川环办函〔2024〕337号)中“通用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中锅炉排放限值 | 锅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根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锅炉废气排放口检测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结果均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川环办函〔2024〕337号)中“通用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中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
| 1 | 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隔声门窗,安装消声器,软接头、减震接头、减振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 | 与环评一致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 |
|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固危废间、污水处理站、消毒间、隔油池等重点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 暂未建设食堂,未配套建设隔油池,未建设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户外箱式机组,箱体内部自带集油底盘,机组整体设置于防渗混凝土基础上。其他与环评一致。 |
| 1 | 严格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疫病猪牛、病内脏等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无害化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脱硫剂交由厂家回收;粪便、屠宰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废含油棉纱手套、在线监测废液、废消毒药品包装材料、检疫废物等危废分类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规范化建设并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加强对各种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完善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办公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 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待宰圈粪便经人工袋装密封收集后,暂存于待宰圈,收集后由******公司每日定时定点清运;胃肠容物、猪蹄壳、碎肉、淋巴组织、不可食用内脏等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屠宰车间,使用密闭运输车运输,由******公司每日清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栅渣和污泥经污泥压滤机处理后,收集后暂存于污泥暂存间,由******公司每周清运;疫病猪、病胴体、病内脏等暂存病体暂存间冻库,定期交由**县盛****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消毒药品包装材料、在线监测废液、检疫废弃物、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等危废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公司处置。 |
|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采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因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加强原辅材料的输运、储存以及使用措施;落实并不断优化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完善全厂废水收集和截断系统,确保泄漏物和事故废水不外排进入地表水。 | 已落实安全生产,采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因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加强原辅材料的输运、储存以及使用措施;已落实并不断优化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已完善全厂废水收集和截断系统,确保泄漏物和事故废水不外排进入地表水。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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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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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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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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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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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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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