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G210**县石河(**界)至月华段改建
工程弃土场、施工便道、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
(第二批)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县恒达****公司:
你单位《关于G210**县石河(**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弃土场、施工便道、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延期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5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县月华镇光华村1组、九银村3、4组、村集体、川心村1、2组、石河镇刘家场村1、3组、江水桥村4、6组、**社区2、3组、**村1组、严家桥村1、11组、玉子铺村7组集体土地138.29亩〔其中:农用地136.88亩(其中:一般耕地16.11亩,永久基本农田94.53亩,其他农用地26.24亩),建设用地1.41亩〕,作为G210**县石河(**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弃土场、施工便道、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延期,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弃土(渣)场。临时用地延期使用至2028年8月14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应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避免占用耕地,确实难以避免占用耕地的,应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落实复垦措施,区局协调或督促复垦责任主体确保在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
2026年10月14日
抄送:****总局****税务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