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规范政府合同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草拟了《****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1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163.com,或邮寄至**市雨**正和路1****司法局5B601室。
附件:****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以及争议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政府合同,****政府为****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政府合同:
(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0****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国家、省、****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政府合同。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等公共**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二)超越职权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担保;
(五)约定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六)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七)将财政资金用于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借款、垫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 ****工作部****政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送审、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有关单位权利义务的,承办部门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或其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并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国家、省、市已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的基本条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文本应当权利义务明确,条款完备,文字表达准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国有自然**使用权出让协议、保障性住房租赁及买卖协议、政府与社会****政协议内容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及部门之间因区域**需要签订的经济、环境保护、技术、能源、法律**、公共服务等区域**协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减除或转移法定义务,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涉外政府合同应当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法律、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作部****政府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以市政****政府****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部****政府合同由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过程中,可以征询财政、审计、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合同拟定的依据、批准文件等;
(四)起草说明,包括合同背景、签约方基本情况、起草过程、风险论证、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七)承办部门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八)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合同的,应当同时提交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审查部门的要求予以补齐;未能补齐的,审查部门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六)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查部门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自承办部门将送审材料报送齐全之日起算。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该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正式签订前或者履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以市政****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市政府集体审议决定。****工作部****政府合同,****政府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政府合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定期检查、监督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
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给予配合,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终止的依据。
****政府合同或者重大复杂问题的合同,履行时间超过一年的,承办部门应当对预期目标、成本效益、履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市政府或其部门报告,全面收集和保全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合同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中止权、合同变更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履行告知等法定义务,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 ****政协议的,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政协议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承办部门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或者依职权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合同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三十六条 政府合同磋商、订立、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
****工作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减损己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政协议的,****工作部门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变更、解除协议或者依法行使职权,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十八条 ****工作部门违法订立、变更、解除政府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政府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审查部门备案;****政府合同的,****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条 政府合同实行年度报告制。承办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政府****市政府或其部门;****政府合同的,****司法局。
第四十一条 政府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督察,****审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谈判、磋商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合同履行中的往来文件和资料等;
****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经开区、****政府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对制度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