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 责任主体 | 林草种苗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 责任主体 | 林业和****检疫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林草植物检疫证书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2.《森****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4.《****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 责任主体 | 森林草原****保护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2.《****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 责任主体 | 草原工作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2.《**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 责任主体 | 森林草原****保护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 责任主体 | ****管理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 实施依据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
| 责任主体 | 森林草原****保护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 实施依据 | 1.《森****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责任主体 | 森林草原****保护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责任主体 | 森林草原****保护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
| 责任主体 | ****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实施依据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2.《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
| 责任主体 | ****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草原防火条例》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 实施依据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2.《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
| 责任主体 | ****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草原防火条例》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
| 责任主体 | 森林草原****保护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 实施依据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责任主体 | ****管理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古树名木移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建设项目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
| 实施依据 | 《**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
| 责任主体 | 自然保护 地工作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建设项目影响评估报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责任主体 | 林业和****检疫站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责任主体 | 林业和****检疫站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省〈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省〈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800号)第二十七条 |
| 责任主体 | **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情况,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18-****087 |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