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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天府函〔2026〕48号批复文件,我局已于2026年10月15****公司送达《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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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