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5分钟前 | 公 开 人:****(普通合伙)清算组 | |
| ****(普通合伙)清算案 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上游机电强清19号 ****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2025)川3427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继烨对****(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游机电”)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 2026年8月4日作出(2026)川3427强清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公司****公司担任****(普通合伙)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为全面了解上游机电资产及财务情况同时本着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强制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经****人民法院,清算组拟通过比选方式选聘上游机电审计机构,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游机电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普通合伙),于2013年2月4日****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勇。注册资本25万元人民币,实缴25万元人民币;合伙人为彭友华、伍玉琼、黄勇、王术芬、孙勇。现有合伙人为彭友华、伍玉琼、黄勇、王术芬、孙勇。持股比例分别为彭友华20%、伍玉琼20%、黄勇20%、王术芬20%、孙勇20%。 2.财产状况 根据清算组已完成的财产调查,上游机****银行账户余额1,365,219.03元。 另根据财务资料,上游机电名下曾有账户2个,相关的流水记录待调取(可能存在无法获取或获取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经清算组调查,上游机电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知识产权、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财务资料接管情况 截至2026年9月18日,清算组已接收上游机电移交的财务资料,具体包括:2011-2012年度账本一本、记账凭证各一本、2012年12月—2025年9月记账凭证一本、2016年账本一本(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一本、2017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记账凭证一本,上游机电实际控制人统计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明细、支出的票据若干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游机电存在部分未入账票据及白条票据,需要审计机构对该部分票据进行认定、整理等。 4.其他说明 上游机电税务已被注销。 二、审计范围、要求 1.对上游机电截至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之日(2026年8月4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核查上游机电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事项(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事项; 3.核查上游机电是否存在隐形合伙人、出资情况等情形; 4.核查上游机电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转移、挪用公司资产、财产混同的情况; 5.协助清算组调查上游机电财产状况,积极配合清算组推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梳理截至强制清算受理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及潜在债权人;协助清算组做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为后期制作清偿方案提供审计依据等; 6.按照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就其他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就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根据清算组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8.配合其他机构的工作; 9.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审计费用及支付 1.服务费用报价为本次选聘的重要考量因素,本项目报价为一次性包干总价方式报价(含税价),最高价不得超过28000元,报价中应包含中介机构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的差旅费、食宿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参选机构自行报价,报价金额和项目应当明确。 2.因强制清算案件的特殊性,最终选定的机构需垫资开展工作,服务费用****法院批准后予以支付,具体由清算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 3.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清算组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参选的审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本案所涉及的工作量进行报价。参选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报价为最终报价,不再调整。 5.本案目前处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如本项目强制清算程序中因对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报告过期等原因需要出具新的或者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四、报名条件 1.参选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 2.****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3.熟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选机构近五年内承接过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审计工作,具有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审计相应经验; 4.派出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不少于4人,并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 5.报名单位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须具有不少于5项破产案件相关(含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类等)审计业绩(业绩认定以合同为准),能够独立开展该类审计业务; 6.与上游机电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前述回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为上游机电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7.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 8.审计机构自完整接收全部财务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如审计机构审阅财务资料后认为不具备审计条件,应当在接收财务资料后10日内出具无法审计的书面说明并说明理由。 五、比选程序 1.本公告将同时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2.自本公告首次发布当日起至第5日17时00分为报名确认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凡在该期间内提交比选材料的(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为候选中介机构; 3.清算组将组织召开中介机构比选会,报价最低者确定为中选中介机构; 4.确定中选中介机构后,清算组将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入选后工作要求 1.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须组织工作人员在选后3个工作日内(暂定,具体以清算组通知为准)入驻清算组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2.审计工作须在清算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在指定时间不能完成,应提前书面提出延期,并阐述理由。 3.审计机构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专业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按照清算组的要求逐项核实、落实重点事项。 七、报名程序 1.报名时间 报名机构应最迟于2026年10月26日17:00前向清算组提交封套密封的纸质版比选材料,一式二份。接受邮寄提交方式。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区****段211号1幢13楼; 联系人:王律师181****0537 3.撤回报名 在报名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前,报名机构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报名材料,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清算组。 报名机构撤回已递交报名材料的书面通知应由报名机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报名机构公章,清算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报名机构回复确认撤回。 八、评审程序 1.资格初审 清算组将在收到全部报名材料后,初步审查报名机构是否符合参选条件。符合参选资格的报名机构,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不符合条件的,清算组不再另行通知。 2.评审 资格初审后,****小组对参选机构的比选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九、其他事项 1.参选机构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本公告所述全部内容; 2.****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收到的比选材料进行审查,在参选机构满足报名条件的前提下,以价低者确定一家中选机构和备选机构。 3.如中选机构不签订协议或在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委托协议导致合同解除的,清算组可决定直接与备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4.关于最终入选结果,清算组将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参选机构的参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清算组均不予退回。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清算组不再另行通知;如需查询结果,可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联系清算组。 5.审计机构入场时间以清算组通知为准,如因案件原因,经清算组决定不进行审计的,清算组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解除合同,清算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根据案件情况,清算组决定仅开展其中的部分工作的,清算组可根据工作量据实调整最终结算金额。 6.为提高选聘效率,如果报名参选的机构低于三家的,在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的情况下,清算组在最低报价的基础上确定入选机构,不再重新进行选聘。如只有一家机构报名且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的,清算组有权直接确定该机构为中选机构,也有权根据报价情况再次公开选聘。 7.参加本次评选的机构须对从本次选聘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8.本公告由上游机电清算组编制,本公告中所列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清算组的承诺。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游机电清算组所有,清算组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选聘程序。 9.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清算组另行向各参选单位进行解释和说明。 特此公告 ****(普通合伙)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游机电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