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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书一
各投标人:
现对**镇向灌水源综合提升工程施工招标作以下修正。
专用合同条款25.9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③中标人(即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业产值90%入统在项目所在地,若最终未兑现该承诺,自愿从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价的10%作为违约金予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授予合同、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索赔损失等措施。
修正为
专用合同条款25.9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③为了支持项目建设地经济建设,承包人须于施工合同签订前,就建筑业产值相关事宜与发包人开展协商洽谈。双方秉持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务实可行的原则充分沟通,协商确定的内容须完整约定至合同相应条款中。
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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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