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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55分钟前 | 公 开 人:**中洲****公司管理人 | |||||||||||||||||||||||||||
| > **中洲****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6)**中洲破管字第3号 **中洲****公司各债权人: ****法院于2026年8月12日作出(2026)川1525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6年10月15日上午10时,本案第一次****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现将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案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11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476,802.00元。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9人,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433,777.0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0.98%。债权人龙凡(债权额34,000.00元)、何天云(债权额9,025.00元)经通知未出席会议,依法不影响会议召开及表决效力。 二、表决事项及结果 本次会议对《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三项事项进行记名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三、债权核查情况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核查,无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四、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三项表决事项均已达到法定通过标准,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中洲****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