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地块(以下简称“****中心地块”)位于**省**市**区永商镇,调查地块企业行业类别属于L711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地块中心坐标为103°47′32.631″E,30°23′19.440″N,地块面积为16002.89 m2(约24亩)。调查地块早期为永商镇集体用地,地块性质为农用地和空地;至2022年左右,地块内存在一企业,名为“**市********公司”,主要从事设备租赁活动,主要租赁脚手架;至2025年左右,地块内企业拆除搬迁;目前,调查地块内无任何工业或农业生产活动,地块现状为空地。根据**市**区规自局发布的《**区纯阳观片区、顺江片区、老君****规划局部用地控规编制方案》可知,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社会福利用地(第一类用地)。
调查人员收集了地块相关资料,踏勘了地块现场,并对地块管理单位、周边居民、历史企业负责人等进行了访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调查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公司,不存在工业用途;无工业企业存在,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固废的产生及储运;历史上未开展过任何监测调查;现场目视,地块内各区域均不存在污染痕迹、异常气味等;通过走访调查,地块周边活动对本次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通过上述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不涉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表1中: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2、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3、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4、历史上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5、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6、历史上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7、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所列的7种情形。仅需要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土壤受污染可能性很低,同时经现场快速检测验证,地块内土壤中重金属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要求,同时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土壤背景值。故******服务中心地块不是污染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