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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开展了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四****对公众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简称“我司”)于2026年7月委托****编制《**市雨******电站库区清淤疏浚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司于委托函签订7个工作日内(2026年7月22****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市雨******电站库区清淤疏浚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开”。
《**市雨******电站库区清淤疏浚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于2026年9月16****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同时在项目建设地周边进行了张贴公示,并在西南商报进行了2次登报公示。
首次公开和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我司现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办法》规定,现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及公众参与说明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