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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西南油函〔2026〕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川西片区供气管网,保障**市和沿线地区用气需求,支撑**场区块产能释放,助力川渝千****基地加快建设,同意建设**—**输气管道工程(项目代码:****)。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输气管道1条,起自**—**输气管道**分输站,终至**市**区**配气站,途径**市**县、**市**区和**县、**市**区,全长约52.5公里,设计输量10亿立方米/年,管径406.4毫米,压力6.3兆帕;**线路截断阀室2座(均位于**县境内),改扩建站场2座(**分输站、**配气站)。
三、项目总投资19557万元(不含税),其中资本金6845万元,占总投资35%,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解决,****银行贷款解决。
四、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程方案,加快投资建设。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使项目达到较高的节能水平。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中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安全措施,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六、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包括:自然**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6XS****685号)、****委员会《关于〈西南**—**输气管道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回执单》、****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西南**—**输气管道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备案的函》、****委员会《关于〈西南**—**输气管道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备案的批复》、****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西南**—**输气管道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登记备案的函》等。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道保护各项工作。
十、项目建成后,按照《**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1〕292号)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落实管网公平开放有关要求,提供非歧视管输服务;纳入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管理,不得向下游用户另行收取管输费。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规〔2025〕5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机关同意的**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输气管道工程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 察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192 | |||||
| 设 计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346 | |||||
| 施 工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7928 | |||||
| 监 理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201 | |||||
| 设 备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2343 | |||||
| 重要材料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媒介“**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登记或选择。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委员会(盖章) 2026年10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