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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44号)《******厅关于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358号)《**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有关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明达****公司**县小水沟玻璃用砂岩矿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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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