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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16日我局对2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36-****108
地址:**省**市**路408号****行政审批科
邮编:626000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生产经营地址 | 行业类别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限 | 备注 |
| 1 | **县拉****处理厂 | **省**州**县拉日马镇扎宗村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915********6521608002U | 自2026年10月16日至2031年10月15日止 | |
| 2 | **州****公司 | **省**州**县燕子沟镇跃进坪村二组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3300MA68NCH52P001X | 自2026年10月16日至2031年10月1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