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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承载能力提升改造项目(附属配套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标段补遗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将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21.5“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业产值及税收落地在项目所在地。承包人将本项目建筑业产值及税收100%落地在项目所在地,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本项目建筑业产值及税收未达到80%(不含80%)落地在项目所在地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承包人自愿从工程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上述比例金额,作为违约金予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授予合同、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索赔损失等措施。具体产值及税收核定以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修改为:“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业产值及税收落地在项目所在地。承包人若将本项目建筑业产值及税收收90%以上(含90%)落地在项目所在地,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将本项目建筑业产值及税收90%(不含90%)-80%(含80%)落地在项目所在地,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将本项目建筑业产值及税收未达到80%(不含80%)落地在项目所在地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承包人自愿从工程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上述比例金额,作为违约金予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授予合同、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索赔损失等措施。具体产值及税收核定以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二、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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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