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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 二、总 则“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
现更正为: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函“7.我方承诺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
现更正为:“7.我方承诺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3.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六、报价函“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60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现更正为: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4.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明细表“3 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电力工程类业绩。”
现更正为:3 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建筑工程类业绩。
其他事项不变,请各投标人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