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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发改发〔2025〕5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2025-04-03
****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服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效,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和交易场所、****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无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内控制度,制定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强化招标项目管理问责问效。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二)严格落实招标制度。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推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
(三)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推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开展“一标一审”。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优化招标方案;鼓励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严格对照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要求,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因素、办法等。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和行为。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招标人****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全面推广保函(保险)和规范缴纳退还。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通知投标人**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委员会是否存在评标错误,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等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强化项目管理。招标人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直接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交由其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按照《公共**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强化信用管理。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二、规范提升投标质效
(九)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监督。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不得与他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对违反上述行为的投标人,按规定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严格规范履约行为。中标人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实行分期退还。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融合。
三、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十二)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服从交易现场、监督部门管理,禁止出现违反现场纪律、职业规范、法纪要求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全面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专家“小圈子”,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使用。
(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和作出书面记录。严格执行《**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评标错误复核。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四)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事项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换所代理项目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与他人串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结果,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十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全面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优胜劣汰。开展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招标代理机构竞相提升服务质效。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
五、强化联动和智慧监管
(十六)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严格执行**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要求,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七)坚持“窗口”指导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要及时印发招标投标政策宣传资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项目业主明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异议处理回复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业主开展廉政警示谈话,筑牢项目业主廉洁自律防线。
(十八)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统筹全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运维,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高集约化水平。持续推进招标文件免费下载,相关投标人均可在招标文件发布期内线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自助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等。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智慧监管网络。****环境局应加强对县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
(十九)强化多层次多领域协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完善事前监管。持续开展招标投标政策文件专项清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厘清责任链条,分级分领域强化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建立健全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形成线索办理闭环管理。
(二十)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对本领域近年实施的项目按一定比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依规处罚并通报曝光。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意见由****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员会 ****规划局
****建设局 ****运输局
****水务局 ****农业农村局
******旅游局 ******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4-03
招标公告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发改发〔20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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