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政府,拟定****基地水光蓄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州**县木坡乡木坡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7696公顷,其中拟征收木坡村集体土地0.769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0.7696公顷(草地0.769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政府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要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0%:60%(I区片综合地价为37600元/亩,Ⅱ区片综合地价为36400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标准,以实际损毁的面积测算。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涉及安置农业人口1人。
五、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5个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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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