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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8-****5092
通讯地址四:**省**市**县新南路97号
邮 编:6415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乐****公司汽车维修技改项目 | 资环审批乐〔2025〕3号 | 2025.4.1 |
2 | **县新型节能防火塑钢型材建设项目 | 资环审批乐〔2025〕4号 | 2025.4.1 |
3 | **县旭美达无纺布手提袋生产建设项目 | 资环审批乐〔2025〕5号 | 202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