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现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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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管委会负责统筹做好金江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我市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确定我市城镇区域。
第五条 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二)失业登记记录(就业信息系统核查);
(三)**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原件);
(四)其他材料:
1.******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有关材料;
2.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认定材料;
6.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提供县级自然**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
以上材料可由**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平台查询的,不再提供纸质资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核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七条 自愿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电子社保卡、**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e就业、**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方式申请,同时填写《**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初审核实。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的,在“**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受理认定申请,派员核实相关情况,核实****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合开展核实工作的,****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协助开展核查。核实通过的,张榜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第九条 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主要核验申请人身份和个人情况是否满足认定条件。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审核认定。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复核意见后进行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资料完整性和程序合规性。核实无误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中同步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初审核实、复核、审核认定工作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建立管理及帮扶台账,主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实现就业创业。
(三)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不再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其他认定身份条件的除外。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入学、服兵役、被判刑收 监执行等不具备参与劳动条件。
(五)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已实现就业创业正在享受就业相关补贴政策的,**至该政策享受期满。
第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发生变化,应在当月向新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报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举报投诉。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化管理。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组织不定期抽查,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和清退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等情况,对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认定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初审、复核和审核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由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停止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相关政策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参照本细则制定金江镇业务经办规则,****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的通知》(攀人社办发〔2016〕71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补充通知》(攀人社发〔2021〕4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涉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继续有效,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形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本细****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