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社区6组0.7509公顷,其中农用地0.7509公顷;面积共计0.7509公顷,其中农用地0.7509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按川府函〔2023〕222号批复同意的《**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县所对应的区片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严格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局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通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三)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四)干扰、阻碍征收土地、拆**置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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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