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三坪堰河、米溪河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全面复核,经有关专家评议审定,现将划**果公告如下。
一、按行政区划和**县河湖长制工作范围,确定**县三坪堰河、米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如下:
河流名称 | 下游起点 | 上游终点 | 河流总长(km) |
三坪堰河 | 东经102.831548 北纬29.800945 位****社区青华村 | 东经102.811882 北纬29.777108 位于**县严道街道上虎村 | 4.15 |
米溪河 | 东经102.773468 北纬29.774589 位于沙坝头 | 东经102.713824 北纬29.791792 位于老鸪岗 | 8.07 |
二、三坪堰河、米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
(一)沿线为一般乡镇及乡村河道,河段划界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
(二)有堤防且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三)有规划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按规划设计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四)无堤防的山区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五)对天然河岸高于设计洪水位河段管理范围外缘线为设计洪水位与河岸交界线,对于河岸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河道,则以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米至8米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建(构)筑物、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水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