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公告
根据《****办公室****办公厅》(〔2020〕167号)要求,我局对县公办养老机构入住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按实际入住对象记名投保),现诚邀具备承担保****公司参加谈判。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县内公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对象记名承保。入住对象及时动态更新,新增入住对象视同参保,保险到期前按差额一次性补缴保费。
二、保险期限:12个月(一年)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赔偿方案
赔付 标准 | 赔偿项目 | 赔偿责任限额 | 赔偿限额 |
死亡赔偿 | 20万元/人 | 100万元/次 | |
伤残赔偿 | 20万元/人 | ||
医疗费用赔偿 | 2万元/人 | ||
法律费用赔偿 | 2万元/次 | 5万元/年 | |
参保费用 | 不超过200元/人 |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每次医疗免赔额为300元人民币。
六、伤亡赔偿比例
项 目 | 伤害程度 |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一级伤残 | 100% |
(三) | 二级伤残 | 80% |
(四) | 三级伤残 | 65% |
(五) | 四级伤残 | 55% |
(六) | 五级伤残 | 45% |
(七) | 六级伤残 | 25% |
(八) | 七级伤残 | 15% |
(九) | 八级伤残 | 10% |
(十) | 九级伤残 | 4% |
(十一) | 十级伤残 | 1% |
注: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 为标准。
七、特别约定
1、不在被保险人书面签章的服务对象清单中列明的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而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2、医疗费用按照当地人社、卫生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赔付。
八、保险人的确定
1、本次谈判公告中提出的赔偿方案、伤亡赔偿比例、免赔额为最低要求,****公司低于此要求将不受理其谈判文件;保费200元/人则为投保费最高限价,****公司高于此要求将不受理其谈判文件。
2、本次谈判项****公司承保。
九、谈判资料
****公司其资料格式自拟,****公司营业执照、赔偿方案、伤亡赔偿比例、免赔额、保费,否则不接受其谈判文件。
十、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时间2025年4月3日15:00时于****四楼会议室。
十一、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地 址:**市**县**镇民生路1号
联系人:熊先生
联系方式:0831-****810
****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