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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我局对其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将医疗机构校验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日)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校验结果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校验结果 |
1 | **市**区****服务中心 | 合格 | 2 | **市**区派斯菲科单采血浆站 | 合格 |
3 | ****社区****中心 | 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反映。
联系电话:0832-****921
****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