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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6
经查**市东泰翡翠郡8幢1-1-1号业主,修(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现依法向社会公布。
依据《**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请以上业主(详见附件)自行拆除相关违法建(构)筑物,****机关将依法解除相关行政限制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序号 | 房屋坐落 | 违建类型 |
1 | 金虎路西一段7号东泰翡翠郡8幢1-1-1号 | 现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