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关于G0611川主寺至**高速公路工程C1总包部TJ-1标段先期开工点施工便道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州**县川主寺镇东北村、巴郎村、黑斯村集体土地8.4495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水务局、****草原局、****运输局国有土地0.8478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共计9.2973公顷,作为G0611川主寺至**高速公路工程C1总包部TJ-1标段临时用地(第一期)**先期开工点临时用地。本次批准你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地共涉及农用地8.2123公顷(林地4.1225公顷,草地3.4603公顷、其他农用地0.6295公顷),建设用地0.9794公顷,未利用地0.1056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年3月19日至2029年3月18日。
二、你单位临时使用土地须****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土地权属,应与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补偿协议,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及稳定工作。
三、你单位按规定交纳一切规费后方可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如因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四、你单位临时用地使用前,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土壤层的破坏。本次批复临时用地范围内,你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复垦期限;对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占用土地,依法按程序报批。
五、你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临时用地期满后不再使用时,由你单位负责及时按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完成复垦工作后,由******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交集体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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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