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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勘察设计
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1条“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勘察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3.设计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
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勘察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3.设计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除此之外,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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