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3月13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4项,经初审均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3月17日至3月19日)。
一、**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期)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期)位于**区军创路,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产生数量约为810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区318国道的**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证编号为“****”。建筑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运往指定场所消纳。
(五)许可时限:根据《**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2〕82号)有关规定和**区项目主管部门争取资金的申报,该项目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工。因此,本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市**区老**排水整治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市**区老**排水整治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位于**区琼江路、**南路、**大道、梧桐南路、聚安南路等处,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产生数量约为1200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区318国道的**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5甲12号”。建筑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运往指定场所消纳。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5年7月15日止。
三、**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二标段)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二标段)位于**区**南路,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产生数量约为6000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区318国道的**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5甲13号”。建筑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运往指定场所消纳。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5年11月20日止。
四、**市主****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建筑垃圾运输事项
(一)申办单位:****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三)基本情况:****公司申请运输**市主****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的工程渣土和工程垃圾,其中工程渣土运输至位于**区龙津路与**大道交汇处西侧地块进行土方平衡,工程垃圾运****车站集聚工业园处四****公司运营的四****公司(水泥厂)进行协同处置。
(四)运输路线:一是工程渣土运输路线为遂州路—渠河路—开善路—明星大道—中环线—**区龙津路与**大道交汇处西侧地块;二是工程垃圾运输路线为遂州路—渠河路—开善路—明星大道—中环线—四****公司。
(五)审查意见:根据该项目建设单位**城乡****公司申办并得到核准的《**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产生)》(川J00字第2025甲6号)及****公司本次申请,同意****公司按运输路线将10万吨工程渣土运输至位于**区龙津路与**大道交汇处西侧地块进行土方平衡,将1.5万立方米工程垃圾运****车站集聚工业园处四****公司运营的四****公司(水泥厂)进行协同处置,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5乙4号”,应使用合法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应符合**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
根据《**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如**城乡****公司后期另行寻找其余工程渣土处置场所,****公司应****建设局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变更申请。
(六)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6年1月30日止。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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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