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政府批准的关于**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政府于2025年1月27日以川府土〔2025〕95号文件批复。
二、建设用地名称
**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位:公顷)、地类
****社区3组1.3079公顷,其中农用地1.1488公顷,建设用地0.159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川府函〔2023〕222号批复同意的《**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县所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安置时限及途径
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社会保障严格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