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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保障局 ****委员会转发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经实地评估,报**区“双通道”****药店****小组审定,拟****药店******区“双通道”****药店:
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以真实姓名向****(电话:0833-****335)反映。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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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