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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县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变更”收悉。经我局与相关部门联审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沱江河以西、富州大桥以北,晨光工业内,用地面积145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24.07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337.41平方米;容积率0.37;建筑密度18.7%;绿地率21.18%;停车位74个,全部位于地上。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由原设计4264.36平方米调整为4424.07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159.71平方米(其中室外消防水池126.08平方米、配电室30.49平方米、门卫室2.04平方米、污水处理设备房1.1平方米);
(二)总计容面积由原设计5303.78平方米调整为5337.41平方米,增加计容面积33.63平方米,容积率不变;
(三)建筑基底面积由原设计2683.25平方米调整为2716.88平方米,增加基底面积33.63平方米,建筑密度调整为18.7%;
(四)绿地面积由原设计3153.72平方米调整为3071.18平方米,减少绿地面积82.54平方米,绿地率调整为21.18%;
(五)停车位由原设计60个调整为74个,增加停车位14个。
二、其他内容均未做调整,以原方案为准。若涉及建设内容、总平面布局、建筑造型等方面的调整,须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进行建筑外装修工程前,请将外装修材料样品报送我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外装修施工。
四、本方案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12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本批复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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