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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湖街道新光路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四川-成都-新都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9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 《桂湖街道新光**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信息

桂湖街道新光**侧地块位于**市**区桂湖街道新光路,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234.21平方米,中心坐标为:104°10′4.195",30°50′5.117"。其中桂湖街道新光**侧地块正兴配电室区域原土地使用权属******局,其余区域地块目前土地使用权属****。根据《**区城市总体规划图》和**市******局出具的《****整合土地的规划条件》可知,地块目前用地使用性质为二类住宅用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委托**锦上****公司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了地块的现场踏勘、相关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和采样检测等相关工作,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后编制成了本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结论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项目组分两个阶段开展了桂湖街道新光**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

本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个,采集土壤样品9个,采集深度0~3.0m;地下水点位 1个;在调查地块东北侧(上游)布设1 个地下水采样对照点 W0;在调查地块东北侧居民区处(未经外界扰动或扰动较小的区域)布设1 个土壤采样对照点 S0,采集土壤样品1个,采集深度0m~0.5m。

(2)土壤监测指标:4个点位均进行了49项全分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pH、石油烃(C10~C40)、钒、锰。

(3)地下水监测指标:2个点位均包含特征指标及常规指标,共计39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 N 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 N 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镍、钒、二甲苯]。

(4)监测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点位监测指标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六价铬均未检出,汞、砷、镉、铅、铜、镍、锰、钒、石油烃(C10-C40)等有检出。地块内所有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锰的监测结果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 51/2978-2023)“表1”筛选值 第一类用地标准。除锰外其余地块内所有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筛选值 第一类用地标准。

地块内地下水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氨氮、亚硝酸盐氮、F-、Cl-、NO3-(以N计)、SO42-、汞、铝、铁、锰、钠、钒有检出。除钒外其余地下水监测指标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 1 和表 2 中III类标准限值。

(5)结论

该地块内土壤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筛选值 第一类用地标准,地下水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下一步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中二类住宅用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桂湖街道新光**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兰琼

联系电话:137****7071

四、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锦上****公司

联系人:赵工

联系电话:028-****8560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15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