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县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服务部
地址:**市高新区**街1号附13号
被投诉人1:****
地址:******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14层06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县**镇公园路98号
相关当事人:****
地址:**市**区蜀金路1号3栋6层612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10月21日,********政府采购网发布2024年**县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10月31日,****发布更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公告。2024年11月8日,****组织开标及评审工作。2024年11月11日,********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311.40万元。
投诉事项一:水稻田低积累水稻品种使用量、水稻田叶面阻隔剂每次喷施具体使用量以及玉米种植等旱地土壤调理剂与有机肥可调节范围及标准均表述不明确。
投诉事项二:农户自主购买水稻品种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不明确,代理公司回复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叶面阻控剂pH值设置存在争议。
投诉事项三:采购文件中田间监测点数量的表述存在不清晰之处,代理公司回复未能消除歧义。
投诉事项四: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聘请省级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编制《**县障碍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报告》,对“省级及以上专家”限定不妥。
投诉事项五:采购文件将实质性内容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的不合理。
投诉事项六: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设置了实验方案,但采购文件未存在田间试验部分,试验方案评审因素与项目质量和服务缺乏关联性。
投诉事项七:采购文件中对种子补贴金额与施肥补贴金额不明确,影响供应商投标报价。
投诉事项八:采购文件中类似业绩范围限定为土壤修复治理服务业绩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投诉事项九:人员评分机制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且职称要求缺乏合法性与权威性,技术指导专家要求的不合理,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
投诉事项十: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未充分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不明确,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存在不公平性。
投诉事项十一: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未明确要求项目人员组成、业绩、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却在评审中作为评审因素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三、五、七、八、十、十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六、九部分事项成立,投诉事项四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但未开展履约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三)款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