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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拆迁还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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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拆迁还房“房票”安置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化解安置遗留问题,切实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政府落实拆**置责任过程中,将应安置房屋货币化以房票面值形式发放给被安置人,被****政府制定的各项配套政策通过自主购房实现安置。

第三条 适用范围。拆迁还房房票安置工作范围适用于因征地拆迁补偿或旧城改造(含南台街道、**街道、常林镇、多扶镇等)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安置人或即将拆迁纳入房票安置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四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领导,****规划局负责监管指导,财政局、住建局、**新区、司法局、房管局、属地乡镇(街道办)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职能职责分工协调配合。

第五条 按照“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管委会、****办公室等拆迁主体负责房票工作的协调保障工作,所在乡镇(街道办)负责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为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房票安置工作落实。

第四章 房源库

第七条 锁定房源。由房管局牵头,****中心、牵头县属国企等单位配合,对县城及多扶片区范围内所有存量楼盘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摸排,房源应为现房或3个月内可完成基础配套设施的在建房。开发商自愿参与,向县房管局申报备案后,通过均价下浮的竞价方式,将一定存量房源纳入房源库,依法公开锁定。

第八条 锁定单价。安置单价按照主管部门提供的安置当期拆**置区域在售楼盘住宅销售备案均价,根据开发商竞价结果确定房票安置单价。确因房源户型等客观原因造成价差,价差控制在均价的10%以内。房票安置单价每半年实施动态调整,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锁定交易。经锁定参与房票交易的房源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房票****中心预告登记锁定,即购房****银行住房按揭方式销售。安置户取得的房票在有限时间、有限区域内流通。

第五章 房票核算方式

第十条房票面值。房票面值是指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安置奖励等。

第十一条 房票安置补充协议。纳入房票安置的被安置人与安置单位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房票安置补充协议是在遵守原拆**置协议约定实物量的基础上,将原实物安置转换为房票安置,约定之外的可在房票安置补充协议中明确),房票仅限于在房源库中选购商品房,房票应在签订正式房票安置补充协议后6个月内使用,逾期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房屋货币结算标准。拆迁户可参照执行区域内最近拆迁方案或重新评估价。

第十三条 房票应房屋化。原则上安置户房票安置总价款应全部用于购买商品房,所有房票应房屋化。确因房源户型等客观原因造**置人员选购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小于房票安置总价款,原则上其价差部分应控制在房票安置总价款10%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理房票划转流通;安置人员选购的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超过安置人员房票安置总价款的部分,由安置人员与牵头县属国企通过流通房票结算;支持安置人员外的社会购买人购买锁定房源,与牵头县属国企通过流通房票结算。

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政府签订的拆**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奖励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开发商可按“团购”房价对房票购房人给予价格优惠。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维修资金、后期物业管理费、其他办证费用等由安置人员自行负责。

第六章 资金筹集及监管

第十六条 县域银行通过竞谈方式,利率最低、方案最优者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银行设立“房票贷”,牵头县属国企作为房票最终持有人及结算者,并作为房票住房按揭担保方,****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5年,县政府统筹安排房票安置资金。

第十七条 首付资金筹集。购房款20%****政府采取多元化方式筹集。****办公室根据《购房合同》《住房按揭合同》《担保合同》确定首付款金额,由牵头县属国企申请资金,与按揭款同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八条 按揭资金筹集。购房款80%资金由“房票贷”取得。由牵头县属国企根据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县财政申报,将按季度应偿还本息支付到****银行的个人账户,归还贷款,保障被安置人征信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被安置人购房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须加强监管,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原则上购房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筹资措施。县财政局负责统筹,牵头县属国企负责制定县级项目房票安置筹资方案、首付款及房票贷还款计划,****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房票安置购房流程

第二十一条 房票确认。符合以上条件的安置人员由属地村(居)出具《房票安置价款确认书》,再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办)审核确认盖章。选择房票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办理房票购房按揭贷款。****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票安置价款确认书》,凭《房票安置通知单》到牵头县属国企组织的房源中,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房票安置价款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获得商品房房屋产权。牵头县属国企最终持有房票与县财政结算,并与银行、购房人签订《房票安置担保协议》,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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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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