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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
联系方式:0817-****511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张林 | 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县朗池镇**桥北侧昌信帝怡湾1幢12层3号 | 川(2017)**县不动产权第****855、****856号 | 周玲梅 |
登记机构:****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