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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规划局“9﹒5”**地震农房灾后恢复重建确权登记发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洪州大道东段新天地三期1栋
被投诉人1:****规划局
地址:**省**市**县**路33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县向**街294号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公司就****规划局“9﹒5”**地震农房灾后恢复重建确权登记发证项目(项目编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4年1月2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将为拟派项目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无关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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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