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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公司:
你公司《**县X124阿龙路(龙日坝至阿木乡S313岔口段)幸福美丽乡村路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县X124阿龙路(龙日坝至阿木乡S313岔口段)幸福美丽乡村路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红自然资函〔2024〕304号)文件批复,****公司使用龙日坝至阿木乡S313岔口临时用地,批复面积为8.6255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面积8.5023公顷、农村道路0.0268公顷、内陆滩涂0.0964公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至2026年7月04日到期,期满后请按程序做好土地植被恢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