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90 |
| 1 |
|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 5.1.2质量违约责任 调整为:“本项目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5% 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合同结算价中直接扣除。发包人依据本条款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工、维修义务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后续工程延误费用。上述5% 违约罚金与第5.1.1条第③款约定的10万元罚款可同时适用。”;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第一段话调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工期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承包人仍应据实赔偿。”;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最后一段话调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调整为:“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执行通用条款10.7.2第1种方式。” |